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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3]47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2
实施时间: 2003-3-12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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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州区财政局、地税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局扩区24平方公里,将陆续征用通州区的部分土地。经请示市政府批准 ,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与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征用的土地,由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缴入开发区金库。
  2、 按照“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原则,从2003~2005年三年内按每年征用通州区土地实际缴入开发区金库耕地占用税税款的50%补助通州区,年终据此结算。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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