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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3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4-12-1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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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延庆、昌平、门头沟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多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94]074号)规定处理,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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