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3-1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2005年3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2019/5/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 苏国税发[2006] 2006/9/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 京国税函[2006] 2006/10/19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2/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9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11/5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 湖国税流[2007] 2007/1/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 鄂国税函[2006] 2006/9/1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 甬国税函[2010] 2010/10/22
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1号 2017/12/2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