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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1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0
实施时间: 2005-3-30
失效时间: 2010-6-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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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三、债转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货物资产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货物资产的价值)。
  2005年3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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