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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8]59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29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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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我市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护基金”,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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