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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44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
实施时间: 2005-8-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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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我市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规定的年检内容和年检工作要求进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年检自检工作。根据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我市2005年年检工作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7月10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准备阶段,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组织向各税务师事务所宣传这次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各事务所如何做好年检。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各事务所自检阶段,由各事务所根据自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并在8月31日前将自检材料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9月1日至9月20日为实地年检阶段,由市国、地税局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人员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年检。
  (四)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由市国、地税局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年检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事务所及时纠正。
  二、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通知》的年检内容将开展年检工作情况写出年检自检书面报告;
  (二)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三)报送《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二);
  (四)报送《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表三);
  (五)报送《2005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四);
  (六)报送《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名单》一式二份(附件五)。
  三、年检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必须扎扎实实,不能走过场。必须严格按照总局《通知》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写出年检书面报告,不得遗漏。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仍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集中办理。
  (三)《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本人填写,并经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转所和新办事务所审批手续。
  (五)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应填写《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本人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按第三条第(三)款办理;其余人员请于9月30日前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附件(略):
  (一)《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二)《2005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三)《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四)《2005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五)《2005年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名单》;
  (六)《填写2005年年检登记表说明》。
  20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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