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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9
实施时间: 2006-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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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以后,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继续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力争达到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二、各局应于每月2日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于季度后次月8日前,将《特殊政策退(免)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电子文档同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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