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9
实施时间: 2006-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以后,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继续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力争达到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二、各局应于每月2日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于季度后次月8日前,将《特殊政策退(免)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电子文档同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1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渝国税函[2004] 2004/1/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发[2005] 2006/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有 苏国税发[2002] 2002/9/2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琼国税发[2002] 2002/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 浙国税进[2002] 2002/10/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 京国税发[2004] 2004/9/1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的补充 厦国税函[2004] 2004/4/6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 福州市国家税务 2017/5/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 湖国税进[2006] 2006/1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粤国税发[2004] 20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