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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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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并抓紧落实。
  二、出口企业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15日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将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表)按申报顺序存放,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并将备案单证存放在财务部门。
  四、出口企业将受托出口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的,要在有关备案单证上注明受托出口的情况,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其他单证退给委托企业,原件留存受托企业。
  五、《通知》第七条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
  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填表说明
  2006年1月5日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申报批次号
  做销凭证号
  出口退税 申报日期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备案日期
  单证存放处
  页数
  备注
  企业制表人(签字):
  办税员(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
  1.“编号”:按年份4位+4位顺序号填写;
  2.“申报批次号”:申报所属年月6位+2位顺序号;
  3.“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4.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5.“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6.“页数”:采用第一种备案方式的企业按大排序方法,标注其单证所在的页数;采用第二种备案方式的企业,标注备案单证页数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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