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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2]11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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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三、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对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退付税款利息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适用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退还税款金额:即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税款金额;
  适用利率:即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360天;
  多缴税款计息天数: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若原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计息日期从2001年5月1日算起。
  五、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由正税入库中退付。
  六、退还的税款和利息应在《收入退还书》中分别填写,其中退还利息在“退库性质”一栏填写“多缴税款计息”。
  七、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的退付,通过国库划转的,税务机关在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送交当地国库,由国库直接退付纳税人银行帐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的,由税务机关在“收入退还书”备注栏中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以及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纳税凭证复印件于办理日15∶00前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受理后,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原纳税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到国库所在的营业部领取退付的现金。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征管法〉有关税款退还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72号)与本文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2002年6月10日

修正:
注:根据2006年2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计[2006]48号)中“七、……本通知下发后,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退税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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