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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9-16
实施时间: 2005-9-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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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为确保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任务落实和目标的实现,认真落实资金和及时组织资金供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51号)(以下简称《三年规划》)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5~200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53号),为确保《三年规划》任务落实和目标的实现,认真落实资金和及时组织资金供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三年规划》建设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银行贷款和列入市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以及其它用于《三年规划》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投入
  三年内,政府投入10亿元资金。
  2005年,投入约5亿元,着力夯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同步推进乡镇卫生院、急救分中心(分站)、妇幼保健院(所)三大建设项目,建成5个急救分中心、27个急救分站,9个妇幼保健院(所),一次性解决全市60余所乡镇卫生院10万余平方米的危房、险房及缺房问题,并集中配备所需设备,使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急救分中心(分站)、妇幼保健院(所)的房屋及设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建立县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儿童抢救中心,在全市建立6个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为贫困孕产妇提供廉价安全的分娩服务;完善农村卫生基本功能;启动农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2006年,投入约4.5亿元,构筑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市公共卫生大厦、市紧急救援中心、市新传染病医院三大建设任务,同时添平补齐各项设备;建立市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儿童抢救中心,在全市建立4个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
  2007年,投入约0.5亿元,健全完善各项功能。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公共卫生五大体系步入正常运行阶段。
  第四条 资金分担
  按照7:3的比例,确定市本级与涉农区市县《三年规划》建设投入及配套资金,《三年规划》建设投入贷款的利息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涉农区市县具体承担配套资金按照实际建设、维修、设备需求确定,超过规划资金的按规划资金确定。
  涉农区市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当地区市县本级政府全部承担。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三年规划》建设资金,由市政府通过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贷款通过市卫生局统一办理;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依据贷款合同确定,采取分年等额还款方式。市财政局向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并与涉农区市县签定转贷协议。涉农区市县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认真做好还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资金核算
  为确保《三年规划》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对《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涉农区市县财政局、涉农区市县卫生局应在贷款银行分别开设“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市基本建设计划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银行贷款等《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给市卫生局和涉农区市县财政局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拨付给市卫生局偿还贷款的本息。
  市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市财政局拨入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及利息;划入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的银行贷款和拨付市本级建设项目施工等单位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按期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由市财政局“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入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当地政府预算安排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同级卫生部门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向市财政局专户归还当期承担的《三年规划》建设贷款本金。
  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在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需到市财政局办理预留拨款印鉴卡备案。
  涉农区市县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由当地财政部门拨入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拨付给建设施工单位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卫生局要加强专户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既要认真落实《三年规划》,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三年规划》建设资金要按照来源和用途认真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基本建设计划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等《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拨入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区市县工程建设进度,将《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从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付给市卫生局和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当地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市卫生局和涉农区市县卫生局按确定的项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至建设施工单位。
  《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拨付时,首先由涉农区市县财政局根据同级卫生局提供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等资料,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贷款偿还
  《三年规划》建设资金贷款偿还,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统一划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市卫生局也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应于贷款到期五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缴入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到期未还的,市财政局将采取扣款方式,强行划款偿还。
  第九条 政府采购
  《三年规划》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分中心(分站)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由涉农区市县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并将招标结果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购置的设备仪器和市本级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条 其他
  涉农区市县要加强原有卫生资源的统一管理,做好财产、物资的清理和登记造册;《三年规划》建设工程结束后,当地卫生局要提出合理配置、使用的意见,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后处理。处理结果要上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卫生局报告工程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将对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卫生局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和拨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情况,将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除在全市通报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卫生局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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