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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3]3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3-18
实施时间: 2003-3-1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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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重点,在各级党政的重视和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清理整顿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严厉打击新的金融“三乱”,历史遗留的金融“三乱”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辖内金融秩序稳定。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2001年金融安全区创建测评结果看,全省16个地市州中安全区有15个,占比93.75%。其中,A级安全区2个(大理、曲靖),占比12.5%;B级安全区12个,占比81.25%;风险区1个,占比6.25%。与2000年相比,金融安全区程度大幅上升。其中,A级安全区增加2个,占比上升12.5个百分点,风险区减少了2个,占比下降12.5个百分点。安全区逐年上升,风险区大幅减少,“创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从全省情况看,目前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企业套取银行信用、故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仍然存在;金融债权维护难度较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信用社高风险社、资不抵债社数量仍然较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仍然不高;信托公司清理整顿进度迟缓,个别地方金融“三乱”现象还时有发生。此外,个别地方政府对安全区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为进一步做好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安全区创建再上新的台阶,更好地促进云南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下一步做好云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认识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安全意味着社会信用环境好、银行资产质量高、信贷资金能够良性循环,可以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只有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才能确保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经济才能健康发展。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形势,金融安全对于保持全省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金融安全区创建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涉及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内容包括打造诚信社会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三乱”、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等方面,系统性强,需要由政府统一领导和牵头组织实施并推动工作的有效进行。金融安全是动态的,不可能一劳永逸,只有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工作,并在不同时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金融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安”工作的领导。一是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都要牵头成立或进一步健全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应明确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要制定目标和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应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领导小组应加强协调和指导。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应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职责明确、配合有序的工作和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并协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与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三是各级政府要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签订责任书,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制,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对工作开展较好、取得较大成效的地区,可实行授牌制和公告制,把“金融安全区”作为改善地方招商引资环境的形象工程。
  (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创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为金融安全区创建的主要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安全区测评等工作。对于事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创建工作全局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避免出现工作不协调的问题。要加强对“创安”工作的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意见。要进一步做好安全区测评工作,通过测评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金融部门环境和金融发展状况,并及时将测评情况报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继续抓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督促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防止不良贷款“反弹”。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对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其保全信贷资产。继续加大风险化解和处置力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打击金融“三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法做好市场准入、退出的行政审批工作;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关,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还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优化布局,进行业务创新。
  (三)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创安”工作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内部稽核力度,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企业要立足竞争开拓创新,努力创新业务,创新经营管理手段,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提高综合竞争力,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妥善处理好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在发展中解决金融风险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金融工作的支持。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共同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规范破产、改制行为,不能借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要按市场原则处理银企关系,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公安、工商、司法、税收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制定具体措施,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金融债权,支持金融机构保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宣传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政策,宣传金融安全区创建的目的、意义、成效;进一步健全银行同业协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抵制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开展诚信工程建设,着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改变金融运行环境。因此,各地要结合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大力开展以创建“信用企业”、“信用村镇”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工程建设,形成一个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
  (一)大力开展“信用企业”活动。当前应在城市大力开展树立“信用企业”的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讲信用、守承诺”,以一流诚信回报银行。要积极树立信用企业的品牌和典型并加以宣传,在企业界树立好的形象;同时还应该在政策措施上对这些企业给予支持,推而广之形成一种激励机机制,引导更多企业走诚信之路。各地政府要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信用企业”的标准、评定办法、相应激励措施等,使这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评定的“信用企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在工商登记、信贷支持、利率优惠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要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和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建立企业改制监测制度和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对不守信企业采取通报、限制法人高消费等措施给予制裁。
  (二)积极在农村开展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各地要完善农户经济档案和信用评审工作,为评定信用户、建设信用村(镇)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公布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的评定标准,定期评定,张榜上墙。对评定的信用户或信用村(镇)采取“红名单”制度或授牌制,同时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便利的信贷服务等鼓励。人民银行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做好征信体系的建设工作。征信体系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或企业的各种资信状况进行收集整理,做好企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档案,以达到在一定范围内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为经济活动和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资信服务。建设征信体系也是打造诚信环境的基础工作。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45号),对规范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近年来,部分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程,有的地方也正在积极准备。已经开展的要稳妥、规范,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待国务院审定的整体方案下发后,及时予以实行和推广,目前可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诚信工程的领导,做好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在诚信环境建设中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带好头,做讲诚信的典范,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秩序。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守信典范,鞭挞失信行为,在全社会树立“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道德文化观念,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对诚信环境较好的地区,可由政府与人民银行联合召开银企合作重点项目推介会,确定授信额度,支持银企营销。
  四、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
  在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中,有效防范和化解已出现的金融风险或存在的风险隐患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抓紧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加大打击金融“三乱”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加强管理,降低不良贷款。
  (一)要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在不违反现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应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要以市民和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手段,切实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抓紧完成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公告撤销的城市信用社,要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抓紧制定清算方案,妥善处置剩余资产负债和安置人员,尽早完成城市信用社的最终处置工作;对已批准撤销尚未公告的城市信用社,要择机予以公告;对未上报撤销请示的城市信用社要尽快制定撤销方案,完成报批工作。对重组的信托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增资扩股,核销损失,并加快老业务的清理,不能把风险带入新公司;对撤销的信托机构要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公平对待机构债权人,特别是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风险。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人民银行要牵头制定风险处置的整体方案。通过采取机构重组、优化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加强资产清收、精简机构人员、改善经营管理、申请再贷款支持等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同时,各级政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给予农村信用社、地方性收费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为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拓展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清收到逾期的贷款本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
  (四)继续抓好不良贷款降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把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不良贷款下降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全和清收资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抵押贷款及银行抵贷资产过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五)坚决制止新的金融“三乱”行为的发生。各地政府要加大防范和打击新的金融“三乱”的力度,发现金融“三乱”苗头,及时组织公安、工商和人民银行进行查处,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搞乱集资和变相集资,不得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金融风险和金融法规意识,彻底根除滋生金融“三乱”的土壤。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针对创安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2年内,把全省建立成为一个金融秩序稳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基本无重大恶性案件、基本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讲求诚信的良好的经济和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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