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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2]3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2
实施时间: 2002-7-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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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402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 〕40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来函证实,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
  代表中国政府同美国福特基金会签署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七条规定,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你局继续按照《备忘录》上述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2002年7月19日
  印发共印1份
  
  附件:
  此件业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的同意,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福特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认识到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向政府和民间机构提供赠款,促进人类福利发展和国际和平,认识到基金会对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资助有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调机构
  社科院经政府同意并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代表基金会的福特基金会驻京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为执行本协议的协调机构。
  第二条 基金会办事处的设立
  政府同意基金会在北京开设一个办事处。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助项目
  一、基金会在接到资助的申请时,可以根据本身的财力及其当时对项目的兴趣,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为中国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资助。
  二、基金会的资助可向政府机关、大学、研究和培训机构、民间组织和其它机构提供,也可用于个人,基金会可自行管理项目。
  三、基金会的资助还可用于其它活动,如:
  1.在中国和国外进行的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旅行;
  2.研究、示范和试验性活动;
  3.由中国或非中国专家、顾问或机构提供的技术、研究和其它资助;
  4.购买图书、期刊、材料和设备;
  5.在中国国内提高个人及机构能力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资助的商定和承诺
  一、基金会可以与申请资助者直接谈判并可询问其要求资助的目的。
  二、提供资助前,基金会将要求申请资助者提出一份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资助的目的,资助的数额、期限、用途及估计预算。
  三、基金会批准资助后,将向接受资助者提交一函件(“资助通知书”),说明捐赠的目的、数额和期限,提供报告的要求,其它条件以及估计预算。接受资助者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寄回基金会后,基金会所提供资金即已确认。资助通知书中所提各项条件,对接受资助者具有约束力,而且基金会提供的所有资金、设备和材料都应用于资助通知书中规定的目的,否则应退还基金会。
  第五条 基金会在中国的办事处及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驻京办事处将由一名代表管理,他被授权代表基金会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职责。
  二、代表将负责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其它公共或民间机构保持联系。代表还负责与现有的和将来的资助对象进行协商并负责对基金会的资助提出建议。另外,代表还将通过社科院每六个月向政府书面通报基金会在中国活动和捐赠的支出情况。
  三、为使办事处更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基金会认为必要时可增加项目,并增聘长期或临时性的中国籍或非中国籍的行政人员。基金会常驻北京办事处人员总数为三至五(3-5)人。
  四、基金会代表和其他常驻北京人员须在到任前两个月将他们的简历送社科院,并征得同意。
  五、除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外,所有与基金会驻京办多处有关的费用,包括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与工资有关的开之,办事处用房及生活住房开支以及国内外交通费,将从基金会拨给中国项目的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 基金会的义务
  一、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和家属保证:
  1.不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事务;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3.不从事本协定赋予基金会的任务以外的任何有偿职业;
  4.本着互相信任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官方机构合作;
  5.基金会的援助项目不得有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社科院将告知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与他们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以利于他们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政府的义务
  一、为保证基金会对中国的资助最大限度地应用于中国的机构和个人,政府将:
  1.对基金会办事处进口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车辆、书籍、期刊等给予免税优惠。如在中国出售或转让上述进口物品,应遵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含定居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在中国的永久居民,下同)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见或家用物品包括安家用品,免征进口税。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每家可免税进口一辆汽车。以上物品应在基金会工作人员抵达时或抵达后六个月之内进口。如在中国出售或转让以上物品,应遵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免征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4.免除基金会及其常驻工作人员在中国履行他们的职责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但如此类行为或不行为在法律上认定是由于基金会或其常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蓄意破坏所造成,则不在此列。
  二、为便于基金会在中国的活动,并有效地利用其资助,社科院将:
  1.协助基金会得到合适的办事处用房、住房及电话、电传设备;
  2.尽快地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办理适当的居留证件、多次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及其它必要的许可证;
  3.允许基金会及其每位常驻工乍人员为其从中国以外所获的资金开立和保留外汇及当地货币的帐户;
  4.允许基金会及其常驻工作人员将上述外汇和当地货币帐户内的资金以外汇重新携带出境;
  5.为基金会或其常驻工作人员因实施本协议所购买的物资或设备提供各种必要的许可证;
  6.必要时,为基金会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回国提供方便。
  第八条 解释或实施上的分歧
  对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条款时可能出现的分歧,社科院和基金会将通过谈判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日和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任何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时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福特基金会主席
    胡绳       亚历山大 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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