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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1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失效时间: 2010-6-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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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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