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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4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
实施时间: 2006-7-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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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顺利完成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验收批准,自即日起,北京市全面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是指:北京地区出口企业对2006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附送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通过专用网络传送的、经电子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审核审批企业出口退税的依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实施后,外汇管理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在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方面做出了三项重大改进:一是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递方式,由原软盘传递和人工接收方式改为专线网络传输;二是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时限,由原15天传送一次改为每天传送一次,即出口企业在办结外汇核销手续的次日,税务管理部门即可接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传递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签章,以此明确部门间责任。
  二、各单位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应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与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比对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人工对审时应核对企业申报表“收汇核销单编号”与纸质出口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三、其他有关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的具体手续问题,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于出口企业于2006年6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质单证的核对工作。
  五、此次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的全市推广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安排、缜密布置,同时积极利用会议、申报大厅电子屏幕、报刊、网络等渠道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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