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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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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残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和广大盲人服务社会的愿望,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国家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盲人按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川卫发[1997]05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为主的各种形式的保健按摩业(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盲人保健按摩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日常工作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所制定的盲人保健按摩培训规划,认真组织有就业愿望,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复转伤残军人及社会失业人员进行保健按摩技能培训。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鉴定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和《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实施。
  初级保健按摩师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0标准学时,其他各级保健按摩师晋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0标准学时。培训要注重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确保教学质量,以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整体素质。
  第六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成都市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鉴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由相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对全市的盲人按摩师进行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者,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理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第三章 从业与开业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必须经过正规专业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八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方可申请从业:
  (一)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暂住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按摩人员应持有当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方可申请从业。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办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一)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应设按摩床位三张以上。经营者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经营场地的合同,以及区(市)县残联开具的场地调查证明;
  (二)按摩床位要开放、被褥枕巾要清洁卫生,设有卫生间和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比例应不低于80%;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样,名称统一为“成都市××盲人按摩保健按摩院(所)”。
  (五)从业的保健按摩人员应持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六)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先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发给成都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再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依法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查核准,申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
  第十条 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须到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不准无照经营和无证上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全市所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单位名称以及工作表现、违纪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指导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一证一点亮证经营,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严禁无照经营,无证上岗,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经营,应到工商等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报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凡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及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回相应证照。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第十一条精神: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每年度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经营。凡年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吊销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盲人、非盲人按摩人员、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聘用盲人按摩人员低于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比例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营业地址与《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地址不相符的;
  (四)出租、出借或转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
  (五)歧视盲人按摩人员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人员工资的;
  (六)未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的;
  (七)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备或未真正落实的;
  (八)按摩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
  (八)违法经营的。
  第十九条 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每年定期按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年审的必备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并由成都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缴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五年内不得从事盲人保健按摩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资格审验,重新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工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无照(证)经营,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保护与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年审等费用的收取,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盲人个人从事保健按摩劳务免征营业税和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参照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减收相关工商管理费用。公安等部门减半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以及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及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保健按摩院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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