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字[2004]1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8-3
实施时间: 2004-8-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煤炭资源供应偏紧,煤价持续上涨。为稳定电煤价格,保证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部分煤炭主产地区出现煤价大幅上涨情况,对电煤的正常供应和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不利影响,决定对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5个煤炭主产省电煤销售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地区应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价格。
  二、煤电双方6月份已协商确定的电煤价格,仍可继续执行。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煤电双方已进行的煤炭实物交易,按原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煤炭、电力企业要以大局为重,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五、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增加电煤供应,对已签订的重点合同,要保证优先供货;铁道、交通部门要继续调整运输结构,优先保证电煤运输;电力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煤价上涨增支因素。同时,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煤电双方订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督促煤炭、电力企业信守合同,并建立煤炭、电力运行协调、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证煤炭,电力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进行。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干预措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干预电煤价格。要加大对煤炭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组织对电煤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尤其是煤灰产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此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电煤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倒买倒卖煤炭、降低质量变相加价的行为,严厉查处倒买倒卖煤炭、降低质量变相加价的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纠正和查处地方政府部门的越权收费行为,会同铁道部门规范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津价商[2008]20 2008/7/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 闽价监[2013]15 2013/5/5
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价格[2011] 2011/3/28
安徽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保证电煤供应稳定电煤 皖价商〔2010〕 2010/12/31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 鲁价格发[2011] 2011/4/8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定电煤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 201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