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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4]2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0-28
实施时间: 2004-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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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为了维护成品油正常市场秩序,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和液化气)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成品油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组织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有无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五)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专项供油价格政策;
  (六)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收费)行为;
  (七)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从文到之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取得成效。为排除阻力,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届时我委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争取支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搞好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增强威慑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认真对待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在注意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带头涨价、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各种名目乱涨价、乱加价的价格违法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坚决制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纠风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政策,提高企业和用户的维权意识,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对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回复,有效缓解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建立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周四下午4点前,将本周查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上报典型案件(如处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较大及曝光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
  (七)做好调研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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