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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29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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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运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铁路法》规定,国铁旅客票价由国务院审批。现行国铁《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是经听证会分开论证和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由铁道部统一组织实施。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国铁的春运票价浮动措施,或调整浮动时间、范围、幅度。
  二、各海、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铁路、公路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浮动措施。但措施出台时应注意:(1)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各项法定程序;(2)严格控制价格浮动的幅度、时间和范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加强对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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