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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查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5]1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5-17
实施时间: 2005-5-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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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解和掌握药品价格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列入此次调查范围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包括各药品所有剂型(不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OTC药品剂型)的常用规格。常用规格指临床用量较大的规格或含量、装量及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同一剂型原则上选1-2个规格。调查对象为本省(区、市)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经销商或代理商(以注册地为准)。调查内容为2004年和2005年1-4月份有关药品的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
  二、调查的具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表(附后)及时发放给本地上述有关药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及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要按附表格式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药品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对企业填报的有关情况,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我委将对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对企业不报、拒报、瞒报、虚报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调查资料上报时间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情况说明、企业上报的原始资料及数据汇总表(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给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为:ypjg@。联系人:朱德政,电话及传真:68501055;徐为民,电话:68502154。
  附:
  药品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
  填报企业名称(章):
  价格单位:元/计量单位

序号

医保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2004年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情况

今年1-4月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情况

备注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注:1、实际出厂或口岸价(含税)指企业实际销售给批发企业的价格(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为准)。
    2、价格区间的低限和高限分别为企业在调查期间内的最低和最高价格。
    3、平均价格=调查期间内药品销售收入/调查期间内的药品销售数量。
    4、属于专利药品或原研制药品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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