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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检[2005]18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0-6
实施时间: 2005-10-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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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委决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3、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检查等形式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四)卫生、医药、价格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方式:这次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点单位及重大问题将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处理过的单位和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鉴于近年来已连续多年在全国开展过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在安排今年检查时,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采取下查一级、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案件的检查处理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加价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单位的检查。
  检查时间:2005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将有关检查工作的安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11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2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二)要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以及试点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办案水平,并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也要给予正面宣传。
  (五)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特别是对药品招标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过度上涨等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的深化。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06年1月15日以前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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