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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检[2006]14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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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过近几年连续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原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投诉居高不下,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委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委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并安排好对重点单位的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安排。
  (四)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完善制度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在继续清理整顿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督促落实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通过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人员的联系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汇报其价格和收费情况,特别是一些新项目、新标准,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前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大规模重点检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日常监管,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监督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强制实施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大力推行重大治疗和检查“事先告知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完善价格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现和培养“价格诚信示范医院”,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引导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典型表现形式,要定期进行披露,提醒、警示广大患者加强自我保护;对检查发现药品和医疗单位存在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之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水平。近年来,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多样,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与日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电子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效率;聘请医疗专家,提高检查的准确性;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依靠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工作,扩大检查的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威慑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涉及商业贿赂的重大案件,涉及到单位的责任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四)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深刻分析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各地在检查时,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收集整理主要药品品种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政府降价药品的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常见病种的治疗价格的费用构成,医疗机构主要收入来源和支出结构,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为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五)处罚与规范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看病贵”的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调整和创新检查工作思路,将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与规范价格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专项检查的实际效果。借助检查与处罚手段,督促和帮助被查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注意发现并推广正面典型,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维护患者利益。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2006年11月20日前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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