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价发[2008]16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6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建设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作好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要求,现将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第26条规定,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结算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政府只支付一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
  2、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令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通知》(川建发(2008)52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鉴定机构支付,所需费用由灾区所在地同级财政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鉴定单位属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收取鉴定费,由同级财政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其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商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二、收费标准
  
  1、安全鉴定中发生必需的房屋抗压检测、红外探测、无损探测等检测发生的费用,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川价字非(1992)151号)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另行从低计算。
  2、政府指定的房屋安全排查和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不得计算和收取鉴定费用。
  3、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装修,按规定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
  三、以上涉及收费的复核鉴定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中介机构使用规定税票,依法纳税。
  各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的收支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2008年9月8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8]24 2008/11/25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 大财法[2009]86 2009/10/14
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财税[2010]13 2010/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鄂地税发[2008] 2008/5/12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川建发[2008]81 2008/10/23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 川财预[2008]89 2008/9/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川办发[2008]55 2008/12/5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结果[第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 2010/1/27
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 审计署公告2010 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