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下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由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多,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4%,1-6月平均上涨3.2%,超出了年初国家确定3%的调控目标,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了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实需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时限、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在引起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要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的精神,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给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政策建议,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的稳定。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价格主管都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要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以上各项,请按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 2003/4/2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 沪价费[2013]2号 2013/4/12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4] 2004/3/17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行 渝会协[2015]35 2015/3/17
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7] 2008/1/1
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 1996/2/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鲜嫩美”牌和“浙盐蓝海星”牌食盐价 浙价资[2011]35 2011/11/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的 青发改价检[201 2011/3/15
贵州省价格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 2004/3/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秋季和2012年春季教材价格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 201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