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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27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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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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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 1998/9/23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 2009/7/6
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价格[2002]11 200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