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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5]23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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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检举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检举奖励对象限于实名检举人。检举人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反映情况。检举的内容应包括:被检举人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地址;税收违法手段、线索及证据的详实资料等。
  第三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检举人提供线索情况的详略和准确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一)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在3%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二)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在2%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三)100万元以上的,在1%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查处的检举案件,涉及检举人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不纳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第五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以同样的线索或证据分别检举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顺序以检举案件受理部门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 检举奖励由检举案件受理部门具体承办。
  (一)各检举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在案件查结后,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后,通知检举人领取奖金。
  (二)检举人应当在接到案件受理部门的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签发单位。
  (四)财务部门凭《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收据》支付奖金。《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收据》只注明检举案件名称、编号和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七条 检举案件受理部门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情况,但不得出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资料。
  第八条 支付举报奖金,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冒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奖金被骗取、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税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他人泄露检举人资料,对违反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的各稽查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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