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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申报事项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5]第15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8
实施时间: 2005-8-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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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进一步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市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实行纳税申报事项告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实行纳税申报事项告知工作是我市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优化税收服务,有效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纳税人申报纳税辅导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切实做好纳税申报事项告知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的各局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和实地核查信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认真制作好《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正确、完整填写各项应纳税种(费、基金)、税目、税率(额、征收率)、计税依据、申报时间等,并向所管辖的纳税人逐户宣传、辅导和送达《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认真制作税款核定通知书,逐笔填写各项应纳税种(费、基金)、税率、税额等,在送达时做好相关税法宣传。
  各单位在实行此项工作中,应首先对新办证和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送达《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并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其他管户进行核查后,送达《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
  在向纳税人送达《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时,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告知以下事项:
  1、纳税人应按告知书所列事项依法申报纳税,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超出《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所列的其他应税行为,应主动申报纳税。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4、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由市局统一制作于征管软件中。在使用过程中,税收管理员需将《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内容输入计算机,打印两份,由税收管理员签字并加盖税务所公章,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留存税务机关进行归档管理。
  附件:纳税申报事项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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