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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9-12
实施时间: 2009-9-12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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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针对个别单位存在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工作混乱,会计控制不到位,致使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损失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发挥相互制衡作用,加强内部会计控制
  (一)合理设置相关岗位
  各单位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建立监督报告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相互制衡的会计监督报告机制,明确需报告的会计事项,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保证资金安全。
  (三)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对会计基础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原则上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全面审计,也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
  二、加强货币资金监控制,确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一)货币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管理和公务卡管理规定;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现金账目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要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及明细,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对账单应当由单位会计直接从银行取得,出纳不得直接从银行取得对账单。
  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稽核职责和权限。稽核人员要对货币资金管理情况按月稽核,每季度向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稽核报告,稽核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票据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领用和缴销情况,内部稽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领用、保管、领用和缴销情况进行督查,防止票据遗失、盗用。
  (三)印章管理
  各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和财务结算专用章应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由一个人加盖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分设操作权限。
  (四)往来款管理
  各单位要逐月清理往来款项,年终决算前应将往来款项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处理,对当年仍需继续挂账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往来款项,应在决算报告中作出说明,确保各项收支的真实性。
  三、规范资金使用规程,加强经费支出管理
  (一)明确规范经费审批权限
  各单位要加强完善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要明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主要领导等岗位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等,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二)严格费用报销管理
  各单位要健全各项费用报销制度。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商店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和单价,方可予以报销;举办会议费用的报销必须附上会议代表名单、食宿天数和日期;严禁以培训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不得以学习费用的假冒各种名义发放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发放
  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津贴补贴计算、提取、发放的审核制度。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实施范围。
  (四)加强财务收支合同管理
  各单位签订涉及财务收支的合同或协议,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必要时聘请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参与咨询把关。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一)做好加强国有资产内部日常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申请、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处置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和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国有资产审批管理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事先逐项上报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一)健全内部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要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设置及其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每年向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要支持会计工作,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会计监督。
  (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损失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处分。
  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照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内控制度,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造成单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国有资产、资金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会计人员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到位,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未制止,或制止无效未报告,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处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立即开展内部会计控制情况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并积极组织实施。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10月底之前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开展自查、建立健全制度和组织实施的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今后各单位每年都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将结合年度财政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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