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2001]25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11-26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国家物价局1987年发布的《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也可以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规定,将罚没款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奖励的数额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罚没款数额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确定。同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预算将资金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应当建立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举报人的奖励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物价局〔1987〕价检字483号《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保险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5] 2015/2/28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 粤公通字[2010] 2010/4/28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05/1/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 鄂国税函[2003] 2003/10/22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 粤公通字[2010] 2010/4/28
就《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19/11/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鲁发改服务[202 2021/3/2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 赣国税发[1998] 1998/4/30
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2/11/25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 苏评协[2015]20 2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