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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9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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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晚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在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并宣传到广大农村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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