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5
实施时间: 2006-12-1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发、回函工作列入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我市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区县局的,发、回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可以盖科(所)级章,科(所)长为签发人。
  三、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发函工作由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回函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审核中已发函超过三个月仍未收到回函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重新发函。
  五、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企业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编号统一规范,以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为示例:京东函调[2006]A××××号、京东函调[2006]B××××号、京东函调[2006]C××××号,其中A指对外省市发函,B指对我市各区县发函,C指对本区县局发函。
  六、各区县局已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件,在规定时间过后仍未收到回函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格式附后),并将函调复印件作为报告的附件,以便市局进行协调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函件式样由各区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局关于发函未回函情况的报告(式样)
  2006年12月15日
  ×××局关于发函未回函情况的报告
  市局进出口处:
  我局 年 月进行函调并进行催函已超过三个月至今未回函,共计 份,其中:
  (一)向外省市函调 份,编号分别为
  (二)向我市各区县局函调 份,编号分别为 请市局帮助协调。
  发函复印件附后。
  ×××局
  年 月 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川国税发[2002] 2002/5/1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3] 2003/8/1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 浙国税进[2005] 2005/5/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琼国税发[2002] 2002/6/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 皖国税函[2004] 2004/2/13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 财税[2015]143号 2015/12/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 苏国税[2003]33 2003/9/12
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出口货物发票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 2008/4/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津国税退[2004] 200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