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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4-5-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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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医院:
  今年2月新闻媒体报道了辽宁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严肃处理。辽宁省人民医院收费方面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医药费用清单制、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以及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有所规范。但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不严等原因,致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切实解决医疗机构乱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医疗机构价格检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针对当前医疗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不按实际服务数量计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混淆药品质量层次与规格,变相提高药品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销售;医用耗材以次充好,提高收费;医用耗材不按规定加成比例作价等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价格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和管理体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从制度、办法上保证国家各项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2)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的要求,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费用查询服务,做到医疗机构价格公开、透明。逐步实现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减少人为干扰。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由于医院科室经济核算导致的不规范收费问题。建立健全院内控制制度,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不得进行经济核算与收入分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切断医疗收费与临床科室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组成医疗服务督察组,定期深入临床科室、重点环节进行督察。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医疗服务投诉查实处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医疗机构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并定期把调查和解决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外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每年开展定期价格监督检查,并且每年在医疗服务系统内部进行价格信誉等级评定;也可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加强价格管理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继续与物价部门沟通,共同努力,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与服务单元收费方式改革。
  四、加强领导,保证各项价格政策落实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医疗单位要提高对价格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切实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卫生部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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