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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7]1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3-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05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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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附后,略)批转你局,请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执行。鉴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自印发票,请你局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京国税征[1999]217号)中单位自印发票有关规定,做好对该《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及管理工作。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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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汹涌澎湃   2010年12月9日 +25金币
标题少了一个“知”字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 闽地税发[2006] 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