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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6-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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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国税局规范办税服务厅职能处室工作职责》
  二、《文书收递窗口各种文书应报送资料》
  三、《纳税服务涉税事项一览表》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量化考核表》
  2007年6月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意见(试行)
  进一步做好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工作,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文件精神,提出我市规范办税服务厅若干意见。
  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意义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办税服务厅具有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双重职责。主要职责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受理涉税申请、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办理发票领购、涉税咨询及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和征纳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适应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提升北京国税形象,进一步树立为纳税人优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规范办税服务厅应坚持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的设施及内容能够统一的必须要统一,同时,要结合各局的不同情况,处理好规范与统一的关系;
  (二)优质服务与方便快捷的原则。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便纳税人。
  (三)职责明确与协调管理的原则。对办税服务厅的管理要职责明确、清晰,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办公室、监察、法规、征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要分工负责,抓好落实与检查的责任。凡是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三、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内容
  (一)办税服务厅推行统一涉税文书受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行统一涉税文书受理,专门接收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的各种涉税文书,送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类税务申请的批复文件。统一涉税文书受理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严格工作时限,强调的是后续分工管理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的次数,大大的方便纳税人。
  统一涉税文书受理,是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企业报送的税收减免、亏损弥补、税款缓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税务申请审批文书的收取、发放、退回工作。设置该窗口应做到统一涉税文书受理,内部科、所流转,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推行统一涉税文书受理要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在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申请业务时,为纳税人提供详尽的所需向税务部门申请或报送的资料清单。统一涉税文书受理岗位人员由各局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
  1.统一涉税文书受理分为三种受理模式,各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的受理模式,三种受理模式如下:
  (1)统一涉税文书受理。只有一个办税服务厅的应设置统一涉税文书受理岗位,此岗位设置二人。
  (2)多个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有两个以上办税服务厅的可设置相应的受理窗口,每个受理窗口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到二人。
  (3)全职能税务所的文书受理。全职能税务所的文书受理,由各局的全职能税务所设置文书经办岗,此岗位设置一人。
  2.统一涉税文书受理的业务流程(收取、发放、退回)
  (1)收取流程:文书收递的窗口人员将统一制作的涉税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单(纳税人涉税文书申请表格、表样,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制作标准化的电子表格,挂到市局的外网上,供纳税人自行下载填报或由纳税人在统一涉税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发给企业,受理人员收取企业递交的税务事项申请后,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与征管系统进行核对填写是否正确,并按照所受理的申请事项类别和所别输入电子信息,详细核对联系地址、电话后,填制《税务文书收发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纳税人,作为领取申请事项批复的依据,一份由窗口人员备查。
  (2)发放流程:各有关科、所应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将办理完毕的税务批复文件和送达回证,由内勤退给文书收递窗口,文书收递窗口人员将领取批复文件的企业所持的《回执》第二联收回,同时,由申请企业在《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上签署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姓名,然后向企业发放批复文件和《送达回证》各一份。此项工作涉及到业务科所多,每一涉税事项都必须按照公开的受理时限、办理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受理、办复。
  (3)退回流程:对超过受理期限一个月但企业未领取的批复文件,窗口人员将批复文件连同《送达回证》一式两份退回有关科所,由科所送达纳税人。
  对业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凡是有文件依据的依据文件规定确定,无文件依据的在征求了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也提出了时间要求,考虑到各局的实际情况,适当的放宽时限。在实际执行中各局可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承诺时限,所承诺的时限不得超过文件规定时限和市局要求的办结时限。
  (二)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制度
  根据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公开政策、法律、法规基础上应将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3.办税指南。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4.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5.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8.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9.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10.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11.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12.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13.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市局相关处室对上述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凡是能够统一的由市局制作,各局按照统一的内容对纳税人进行公布;凡是需由各局进行公开的,由各局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对纳税人进行公开。
  对于应公开的内容按业务分管的处室或科室结合总局、市局新的文件精神,即时或定期提出更换内容,由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进行更换。
  (三)健全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
  办税服务厅的公开方式统一按以下内容要求进行规范。
  1.设置统一式样的展板:
  各局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的规模条件进行设置,但“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示意图”应以展板形式在大厅明显位置进行设置,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其它需要以展板设置的可在如:“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十五不准”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中选择确定。
  各局应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设置“×××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示意图”,示意图应按照办税服务厅的平面图设计,办税服务厅为两层或多层的应设计清晰。每个窗口的位置及具体的工作内容要在每一个窗口下详细注明,便于纳税人选择服务窗口办理具体涉税事宜。如:①综合服务窗口:文书经办、行政处罚及证明开具; ②申报纳税窗口:申报纳税、认证、抄报税;③发票审核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审核……
  各局可根据办税服务厅场地的大小将统一标准的展板放在不锈钢支架、墙或柱子上。
  2.设置触摸屏,并按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设置以下内容:
  机构职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十五不准(包括监督举报电话、网址,有条件的应设置举报箱);政策、法律和法规;最新文件通告(最新文件必须要公示一个月,一个月后转入政策、法律和法规库);服务承诺;办税程序;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收费项目;行政许可(包括非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处罚;税收法律救济;办税结果;其他。
  有条件的局可将触摸屏与市局的网站相连接,增加信息的容量,使纳税人查询更加方便快捷。
  3.滚动屏或公告栏:
  有条件的局可以设置滚动屏,主要用于公布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及通知,要通过滚动屏或公告栏及时公布。
  公告栏可根据办税服务厅情况合理摆放。临时性的文件通知公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的墙、柱、窗口处随意粘贴,需要张贴的必须粘贴在公告栏内。
  全职能税务所可不设置触摸屏和滚动屏。
  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涉税流程、政策法规等内容市局将统一印制分类税收宣传、涉税一次性告知事项业务手册,体现实用性,放在大厅固定位置由纳税人自行索取,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四)办税服务厅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各局直接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的办税场所均按照“办税服务厅”称谓,各局在办税服务厅前加“×××国家税务局”,与此名称不相符的一律按照新的名称进行更改。办税服务厅的设施、内容、形式等要做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对办税服务厅的标准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大厅内、外各种标识清晰、规范、统一。
  2.设置办税服务厅示意图和公告栏,明示窗口职责、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投诉部门和电话等。
  3.设立值班岗
  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人值班岗,在征期内应由各相关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值班,征期后应设有专人值班,但该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负责解答问题,协调联系,受理投诉,引导纳税人等内容,并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
  4.窗口设置:
  各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应按照综合服务、申报纳税、发票管理三类进行设置,各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如下要求设置窗口,对窗口中有合并业务办理的,合并的窗口内容应在示意图和窗口中分别注明。
  综合服务窗口:(1)纳税咨询;(2)税务登记;(如所有登记工作在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可不设置)(3)文书经办;(4)行政处罚及证明开具。
  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审核; (2)发票发售及收款; (3)发票发放及复核; (4)代开发票。
  申报纳税窗口:申报纳税(申报、认证、抄报税)。
  设置应急窗口:各局办税服务厅应预留1—2个临时应急窗口,在遇有临时特殊业务时可启用该窗口,在使用时应事先告之纳税人,窗口按照统一要求设置。
  今后办税服务厅应将工作职责及职能统一按照“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对纳税人公布,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应按照业务分类归口公布。
  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应采取整体顺序排序的原则,同一办税服务厅为两层的可采取单独或整体顺序排序的作法,即按照①申报纳税、②行政许可及证明开具、③文书经办等,将办税服务厅所有对外窗口顺序排列,并在办税服务厅示意图中注明。
  统一全市办税服务厅窗口的称谓、字体、颜色。
  有条件的局均以吊牌方式采用电子显示(为红字)明示窗口设置,也可以采用安装吊牌(透明玻璃加红字体)的方式进行设置,窗口称谓应统一按照上述窗口名称进行设置;窗口名称的字体统一按照“宋体”文字制作或显示,字的大小可以根据窗口、吊牌、大小合理设计,但在同一个办税服务厅内所有窗口名称的字体大小必须一致。窗口名称字体的颜色统一使用红色,吊牌、展版等由市局统一制作,下发各局。
  5.办公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整洁;
  6.配备必要的笔、纸张、胶水等办税的办公用品;
  7.提供税收宣传资料和纳税指南;
  8.设立咨询台、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等。
  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市局成立规范办税服务厅领导小组,由局长张志勇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法规处、征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实施意见的部署落实及监督、检查、考核。各局也应按要求成立规范办税服务厅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制定责任分解表具体落实。
  各局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规范办税服务厅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一把手负总责。要从全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特点、规律,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效性,充分保障纳税人需求。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
  规范办税服务厅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对于统一涉税文书受理文书流转过程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负责,对办税服务厅应公开的事项,由监察、法规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市局根据制定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量化考核标准,对全市各局办税服务厅进行考核评比,并将结果在市局内网上公布。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牵头负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各局要紧紧围绕纳税人关心、关注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好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要把纳税人普遍关心、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的内容。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科学规划,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工作进程。各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大厅紧急预案办法,对出现的紧急情况做到能及时处理。
  (四)规范平台,丰富载体。
  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的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服务载体的功能,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网络体系,拓展公开方式。要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抓好办税服务厅规范设置,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今后对新建的办税服务厅设计方案,需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对现有办税服务厅的改造,各局要提出改造计划,报市局领导小组确认备案。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增强综合素质,把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的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强化激励约束,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各局应在2007年7月30日前按照以上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以电子邮件
京市国税局规范办税服务厅职能处室工作职责

 

处室

工作职责

办公室

1.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调、督促机关处室定期更新市局外网信息资料,保证对外公开的信息统一、准确、及时。

3.督促各区县(地区)分局对外网站中的信息发布统一、准确、及时(包括基本信息、公告类信息、问答类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南等相关信息。

4.在市局内外网及时发布有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动态,向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5.配合征管处对各区县分局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监察室

1.制定《北京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责任分解表》,协调征管部门明确细化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的内容、时间、期限、责任部门和协办部门。

2.履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及《北京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责任分解表》的规定,对公开事项具体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法规处

1.履行市局规范办税服务厅领导小组成员的有关工作职责。

2.在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制度方面,负责以下内容:

(1)作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对外及时发布工作;

(2)作好最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工作;

(3)作好每月一期的公报编辑和对外发布工作。

征管处

1.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职能。包括:统一涉税文书受理的业务流程(收取、发放、退回),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制度等。

2.规范办税服务厅硬件标准。包括:外部标识和内部窗口、公告栏、触摸屏、展板、指示标识等的设置。

  文书收递窗口各种文书应报送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书;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提供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6.上期资产负债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二、延期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三、注销税务登记应报送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出口企业,需提供《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份;
  3.防伪税控企业,同时应领取并报送《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非正常抄报税发票采集及设备回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四、迁移税务登记应报送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出口企业,需提供《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3.防伪税控企业,同时应领取并报送《非正常抄报税发票采集及设备回收情况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注销。逃逸登记表》;
  4.迁移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并注明税务登记号
  注明:如企业名称变更,应附工商名称变更复印件一份,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变更前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变更之前的企业公章。
  五、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四技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技术交易(服务)转让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奖酬金领取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性收入申报免税合同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5.有关人员证明(求职证、富余人员证明、两劳释放人员证明、农转非人员证明、安置复员人员家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干部证书复印件每人一份;
  4.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5.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九、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福利企业证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即四表一册)复印件一份;
  5.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6.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为科研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一、中央、国务院机关服务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机关分流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二、安置退役士兵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4.退役证复印件;
  5.退役士兵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表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
  9.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三、捕捞业、卫星发射、军办企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等部分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四、从2006年起,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地税提供);
  5.《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七、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复印件。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复印件一份;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一份;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一份;
  11.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八、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十九、新办文化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二十、文化转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二十一、申请技术改进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向管理税务所领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表》即附表1;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6.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二十二、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证明文件。
  4.财务核算报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下同)
  二十三、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收入核算情况。
  二十三、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收入核算情况。
  二十四、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证明;
  4.相关财务报表、证明文件。
  二十五、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相关证明材料、证书。
  二十七、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教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十八、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报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二十九、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证明文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分别核算的财务报表。
  三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执业证明。
  三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执业登记证明。
  三十二、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老年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十三、乡镇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乡镇企业证明。
  三十四、军办企业、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优惠政策
  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军办企业认定证书、军队事业编制证明、有偿服务许可证、有偿服务收入许可证。
  三十五、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附送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条件说明具体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三十六、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免税附列资料;
  5.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十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书面申请;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经营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报告;
  6.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则需提供)。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十八、国有粮食储备免征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1.《北京市粮油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工商执照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十九、旧货和旧机动车经营业务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1.旧货和旧机动车经营业务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申请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免税申请一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软件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加盖公章,并注明税务登记号;
  2.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
  3.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或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一份;
  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两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一、福利企业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税务登记号;
  2.《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
  3.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
  4.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2.《纳税人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二份;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及发改委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5.工商执照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份,其内容包括:
  (1)开业日期;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
  (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税额;
  (4)财务人员状况;
  (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税务登记号。
  2.将下列应附资料各一份粘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规定位置上,包括:
  (1)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加盖纳税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纳税人公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复印件(非本市身份证的,还应附带居住证明);
  (4)加盖纳税人公章的财务人员身份证(护照)及专业证明书复印件(非本市身份证的,还应附带居住证明);
  (5)加盖产权人有效签章注册、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明)复印件。
  3.股东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一份(非本市身份证的,还应附带居住证明);若股东为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及开户银行存款情况证明复印件一份,即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近期对帐单复印件各一份;
  5.租赁经营场所的,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6.纳税人上年度决算报表及当年财务报表一份(新开企业除外)。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四、取消税务认定应报送的资料
  1.《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书面申请一份。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五、纳税人(销方)申请《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应报送的资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丢失发票相应记帐联(汇总填开的应同时附销货清单)复印件;
  3.发票记帐联对应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凭证复印件上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企业办理人签字)。
  注: 以上报送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报送时间:申请开具证明的发票进行申报纳税的当月征期结束后。发票开具日期距申请日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抄报税证明单。
  四十六、纳税人(购方)办理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销方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2.丢失发票对应的记帐联(汇总填开的应同时附销货清单)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销货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发票认证后丢失的,还应提供《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需要办理抵扣的发票代码、号码。
  提示:
  1.抵扣后,依据已认证后的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进项税额的唯一合法凭证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并与当月抵扣凭证装订一起备查。抵扣后,如丢失发票原件找回,此发票不得再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否则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核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且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具体情况的核实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希望纳税人在确认发票丢失后及时办理相关事宜,请予以合作。
  四十七、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证明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一式两份;
  3.入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4.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以往连续三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四十八、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应报送的资料
  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确认表》或批复复印件一份;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十九、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应报送的资料
  1.《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注明税务登记号;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份;
  3.《福利企业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一份;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五十、所得税减免税退税应报送的资料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退库应报送的资料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还超缴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2.代开发票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注:申请退还的超缴税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预缴税款已足额入库;
  2.所预缴的税款应已在申报中计算申报,并冲减了当期应纳税额;
  3.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后方可申请办理。
  五十三、溢交税款退税应报送的资料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普通发票税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注: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发票经办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五十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三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六、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应报送的资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 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资格及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应报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千万元版(含)以上一式三份;
  3.《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一式两份,千万元版(含)以上一式三份;
  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原件查验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5.销售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八、增加分开票机应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原件查验;
  2.《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如果是一机多票需要增分开票机,在主机升级后,还需提供《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五十九、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应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的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一、普通发票增量增版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书面申请一份;
  3.《企业申请普通发票增量增版审批表》一式三份;
  4.申请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提供企业购销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代码章
  六十二、普通发票降量降版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书面申请一份;
  3.《企业申请普通发票降量降版审批表》一式三份。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代码章
  六十三、增加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书面申请一份;
  3.《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代码章
  六十四、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次数数量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书面申请一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次增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4.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五、注销防伪税控资格及系统应报送的资料
  1.《非正常抄报税发票采集及设备回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防伪税控企业注销。逃逸登记表》一式二份;
  3.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并注明税务登记号;
  4.企业必须持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上述登记表,联系服务公司办理拆卡事宜,拆卡完毕后将《登记表》(设备暂不交)交回窗口。
  六十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报送的资料
  1.《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西城国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列资料表》一式两份;
  3.书面申请一份,应写明申请核定征收还是取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鉴定表中需要说明事项事项说明。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报送材料须知
  1.纳税人关于税前扣除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申请;
  2.纳税人发放一次性性补贴的实施办法(有上级部门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4.纳税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明细表;
  5.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补贴补缴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八、金融保险企业申请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并调剂使用)报送资料须知
  1.纳税人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并调试使用)的申请;
  2.金融保险企业申请计提呆帐准备资产的范围及余额情况说明;
  3.金融保险企业当年已计提的呆帐准备金金额及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金金额情况说明;
  4.金融保险企业当年发生呆帐损失情况说明;
  5.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准备金指标分解情况。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六十九、企业境外所得实行定率抵扣税款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境外所得实行定率抵扣税款的申请报告;
  2.境外机构明细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七十、纳税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应报送的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3.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4.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表》;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七十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前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县局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各项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需领取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为《金融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申报表》。报送资料如下:
  1.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3.盘亏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存货(或工程物资)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或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或工程物资)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或工程物资)采购发票价格或其它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4.报废、毁损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或工程物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货(或工程物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5.被盗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7.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8.被盗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9.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0.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1.企业的存货(或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它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2.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3.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4.房改住房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集资建房的提供竣工决算和企业实际支付的支出)、住房计提折旧情况及账面净值金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明细;
  (4)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15.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3)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4)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法院或清算小组出具的清偿证明;
  (6)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或公告,金融企业依法对借款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证明材料;
  (7)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证明及对担保人的追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8)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9)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0)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或终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证明;
  (11)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
  (12)垫款协议;
  (13)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和法院或清算小组的财产清偿证明;
  (14)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公安机关结案的材料;
  (15)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证明和向担保人追索的证明;
  (16)相关协议,不能收回的原因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
  (17)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6.企业其它财产损失的确认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该项财产损失的原始记帐依据;
  (2)能够证明该项财产损失发生的相关依据;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追缴程序。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和理由等。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财产损失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十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应报送资料
  企业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季度获利后30日内,或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
  年度后30日内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七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应报送资料
  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七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报送资料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取得先进技术企业
  批准证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3.先进技术证书;
  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七十五、外国企业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应报送资料
  (一)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减免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应在有关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 有关贷款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2.贷款利率说明以及综合成本计算过程说明;
  3.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卖方信贷的,应提交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二)外国企业对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的,应在有关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2.中方代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3.有关转让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4.引进项目的批准证书;
  5.国家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七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资料
  企业应在购买国产设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免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两份;
  2. 相关部门批准的鼓励类项目材料;
  3. 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应报送资料
  1.《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2.外国投资者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3.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仅适用于异地投资);
  4.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5.商务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明文件(仅适用于100%退税);
  6.外国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7.有关部门再投资批准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量化考核表

 

项 目

           

单项分

        

考 核 方 法

得 分

环境

设施

 

 

 

 

 

12分

1.办税服务厅明亮、整洁、干净。

2

满分2分,一项不合格,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2.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合理、有序,服务功能齐全,窗口有明显的标识,文字标识按市局要求统一、规范。

 

2

满分2分,缺项或不合格,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3.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区同纳税人接待区分开。

2

满分2分,未区分,扣1分。

现场检查、考核。

 

 

4. 办税服务厅须设立专门的税务咨询窗口,有工作人员长期职守,现场解答纳税人的询问、咨询或引导。

征期内,应有所长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记录。

 

2

满分2分,缺项或不合格,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5.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举报箱、指示牌、主要表证单书填写样本等。

有条件的服务厅应在纳税人接待区提供柜台笔、纸张、资料架、饮水机、纸杯等办公用品或人性化设施。

2

满分2分,缺项或不合格,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6.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电子触摸屏、宣传提示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等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办税公开

 

26分

 

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办税服务厅可通过各种方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开《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的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系列义务。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2.公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税法公开原则是尊重和体现纳税人“知情权”的一种形式。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3.公开管理服务规范。

以各种方式公示主要办税服务承诺。如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停复业、迁移、补办、验、换证)、认定类(一般纳税人认定、各种资格认定)、发票审批(初始审批、变更、购票信息变更)、防伪税控、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等。

 

2

满分2分,未公开或缺主要项目,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4.公开税务检查程序。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5.公开税务违法处罚标准。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6.公开税务干部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

将税务人员守则、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7.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8.公开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2

满分2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9.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满分2分,未公开或漏项,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10.公开行政收费标准。

包括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发票领购、发票代开、“两簿”收费等项目。

2

满分2分,未公开或缺主要项目,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1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增值税、所得税核定征收户初步核定结果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2

满分2分,未公示,扣1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

 

 

12.公开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

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两年一次,共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市局只负责对A级企业向社会公示,其余B、C、D三个等级由各区(县)局自行采取任何形式向社会公示。

1

满分1分,未公示,扣1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

 

13.公开文明办税服务用语及服务禁语。

1

满分1分,未设立,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14.公开税务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1

满分1分,未公开,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15.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1

满分1分,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现场考核。

 

信息服务

6分

 

1.通过互动方式,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平台、电话等,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现场考核。

 

 

2.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象的广泛性、宣传方式灵活多样性、宣传内容的全面性。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现场考核。

 

 

3.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纳税人自助查询等多种信息服务。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现场考核。

 

管理服务

 

12分

 

1.办税服务厅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2.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查看相关文件。

 

3.办税服务厅应明确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质量标准。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查看相关文件。

 

4.建立办税辅导体系。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办税辅导。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

 

5.在纳税人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听取纳税人对办税服务的意见。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

 

6.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听汇报,抽查走访,调查了解。

 

人员

服务

 

14分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着装上岗,不得混装,挂牌服务,保持良好的税容税貌,举止庄重。

 

2

满分2分,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着装风纪、挂牌上岗规定(京国税征〔1996〕531号)

 

 

2.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应当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推诿。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调查了解。

 

 

3.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本职计算机业务操作要领、流程,及时、准确、全面地处理涉税事宜。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4.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涉税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即时答复、限时答复,严格执行《北京市国税局纳税服务涉税事项一览表》。

 

2

满分2分,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调查了解。

 

 

5.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不擅离岗位,不得酒后上岗,不串岗聊天,不怠慢、刁难纳税人,不同纳税人争吵。

 

2

满分2分,一项不合格,扣1分。

现场检查、考核,调查了解。

 

 

6.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税务人员廉洁从税的各项规定。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

 

 

7.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依法办税,公正待人,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不歧视或偏袒任何纳税人。

 

2

满分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调查了解,现场检查、考核。

 

规章

制度

14分

  

1.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定期在服务厅公告最新的税法和纳税实务知识。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2.建立办税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坚持依法、无偿、文明、公平、公正、高效的办税原则。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3.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办税服务厅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各项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4.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工作日志、定期巡查等制度。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5.实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办税服务厅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界定其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对执法不当和违法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6.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工作纪律、廉洁从政、奖惩等各项相关制度。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7.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经常对其办税服务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有检查记录。

2

满分2分,未建立,扣1分。

听汇报,调查了解。

 

征管

质量

 

12分

1.登记率。

2

 

暂不量化考核,按2分得分。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2.申报率。

2

满分2分,申报率95%以上得2分,90%以上得2分,85%以上得0.5分,85%

以下不得分。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3.入库率。

2

满分2分,入库率99%以上得2分,98%以上得1分,97%以上得0.5分,低于97%不得分。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4.欠税增减率。

3

满分3分,欠税增减率负增长加1分0%以上得2分,20%以下得1分,高于20%得0.5分,高于50%不得分。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5.滞纳金加收率。

2

满分2分,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金额综合率考核评分,加收率100%得2分,加收率50%以上得1分,加收率低于50%得0.5分,加收率低于10%不得分。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6.处罚率。

2

满分2分,处罚率达15%及以上得2分,不足15%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根据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

 

 

其他

服务

8分

 

1.     计算机管理专人管理。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系统和征管处理软件的正常安装使用、升级、调试和日常维护,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2

满分2分,没有,扣1分。

听汇报,查看文件,调查了解。

 

 

2.     税务档案资料专人管理。

税务档案的归集、整理、移交和传递、保管应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1997年195号)及补充规定(1998年267号)。

 

2

满分2分,没有,扣1分。

听汇报,现场调查了解。依据文件:《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3.环境卫生专人管理。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兼职卫生管理建立值班制度。

 

2

满分2分,没有,扣1分。

现场检查,查看。

 

 

4.安全保卫专人管理。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有防盗、防火、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城区可配备报警装置。

 

2

满分2分,没有或缺项,扣1分。

听汇报,现场检查、考核,调查了解。

 

  说明:
  一、考核项目总分105分,其中:加分3项,共5分。
  二、考核项目共8大项,54小项。
  (一)环境设施(6小项),共12分,其中有一项为加分项目2分;
  (二)办税公开(15小项),共26分;
  (三)信息服务(3小项),共6分;
  (四)管理服务(6小项),共12分,其中有一项为加分项目2分;
  (五)人员服务(7小项),共14分;
  (六)规章制度(7小项),共14分;
  (七)征管质量(6小项),共13分,其中第4小项“欠税增减率”为负增长时加1分;
  (八)其他服务(4小项),共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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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 桂税办发[2018] 2018/8/2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主城区办税服务缴费 2022/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 苏国税发[2005] 2005/7/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庆中秋假期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2017/9/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 川国税发[2006] 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