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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
实施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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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2007年1月1日以后通知附件所列定点企业生产的药物在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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