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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4]11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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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务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国、地税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密切评定工作的协调,要结合实际,以办税服务厅为阵地,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努力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切实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成立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市评审委员会分别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实行轮流主持召集制度,2004年的首次评审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主持召集
  (三)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三区两市”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评定精神,充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加强协调,不断增强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一)对于全市首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市国税系统采取由各单位推荐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的方式进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地税系统上年度申报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纳税人,由市评审委员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万进行评定;以前年度评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则由相应的地税征收单位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各单位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符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广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各区、县级市的联合评审委员会必须于评定年度的3月2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
  (三)对于被评为纳税信用A、B级等级约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按A、B类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对于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等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关于开展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6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我市首个评定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期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除被评为首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仍按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对管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复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六)对于被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等级的纳税人,由各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统一样式的牌匾。牌匾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七)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的按期纳税申报率、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人实际按期申报次数)/(纳税人应按期纳税申报次数)×100%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代扣代缴实际按期申报次数)/(代扣代缴应按期申报次数)× 10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额)/(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数额十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应纳税款入库率=(本期申报实缴税款+本期查补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本期申报应缴纳税、款一经批准缓缴税款)+本期查补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100%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本期申报实缴税款+本期查补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本期申报应缴纳税款一经批准缓缴税款)+本期查补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10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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