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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3]10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12-25
实施时间: 2003-12-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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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石化集团粤人[2003]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以及本行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不得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对于要求按新的特殊工种或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可由企业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请你们将要求参照交通、机械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的请示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由其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待劳动保障部审批后才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此复。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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