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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3]10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12-25
实施时间: 2003-12-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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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19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达到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含失业前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均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将退职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因此,目前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职条件的人员,即使办理退职手续,其相关待遇也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满足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时,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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