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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29届奥运会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2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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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7]12号)精神,不断提高“支持奥运、服务奥运”意识,实践“热心参与,当好主人;万众一心,办好奥运;不负重托,为国争光”的奥运誓言,现就落实税收服务奥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收服务奥运的重要意义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对首都乃至全国经济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一次体育盛会。借奥运东风、以奥运经济促经济发展已逐渐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一大特点。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是保障奥运经济成功运转和奥运会顺利举办的重要手段之一。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为首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良机,并将深刻地影响北京市未来的税收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变化、税收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同时,各级税务机关所提供的奥运税收管理和服务也将为奥运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起到重要的作用。
  对于组织和落实奥运税收服务工作,市局党组成立了孔繁琪副局长为组长、由国际税务管理处牵头、办公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信息中心和科研所等单位组成的“奥运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局奥运税收工作的组织和部署。各局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奥运税收服务当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并作为广大国税干部职工支持、参与奥运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一流的工作要求和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奥运税收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保证各项奥运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各局要认真贯彻《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的各项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好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向奥运会提供捐赠及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有关涉税事宜,并注意把握各项奥运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认真落实各有关税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全面做好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时了解组委会的税收服务需求,主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积极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供应组委会所需发票,认真受理组委会的免税申报,落实组委会有关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待遇。
  (二)各局要做好对向第29届奥运会提供捐赠及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使每个发生奥运捐赠及赞助业务的纳税人都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家的鼓励政策。各局要主动跟踪、监控和了解捐赠及赞助的有关具体情况,及时受理捐赠及赞助资金、物资或劳务的备案和认定工作。
  (三)各局要在认真审核有关合同、协议基础上,对通过国际奥委会向第29届奥运会提供捐赠及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履行相关工作规程,及时向奥运捐赠及赞助者开具售付汇凭证。
  (四)各局要及时汇总各类纳税人向第29届奥运会提供捐赠及赞助的有关情况,并于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的纳税人捐赠及赞助的税前扣除情况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全面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作为首都重要的行政窗口之一,各局要认真落实“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的各项要求,借奥运税收服务之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岗位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奥运税收服务能力和水平。要以“方便纳税人”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一)各局要以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作为奥运税收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服务窗口,向涉及奥运税收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工作。
  (二)各局要对市局外网已公布的奥运税收联系人员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具体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立即调整外网有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奥运税收规定和办理相关事宜。
  (三)各局对纳税人提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涉税问题,应依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解决,凡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标准或目前尚无政策依据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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