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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2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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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强税收管理并对其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于每年7月10前将核查报告以正式发文报送市局。
  二、各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进出口部门要会同法规、稽查、征管部门搞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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