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营业额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9-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你公司《关于请示劳务公司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及相关发票开具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统一交给你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你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你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可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其开具发票。
  二○○九年九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 闽人社办[2013] 2013/5/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 沪人社关发[201 2011/5/2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鲁人社办发[201 2013/8/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 苏人社发[2011] 2011/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 闽人社文[2013] 2013/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 皖人社发[2013] 2013/7/4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 长人社发[2013] 2013/5/1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浙人社发[2013] 2013/7/23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6/2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冀劳社[2003]73 20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