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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9]33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9
实施时间: 2009-9-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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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亭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保亭地税发[2008]46号)收悉,关于保亭中学收取高中学生择校费、信息费等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的规定,保亭中学向高中学生收取的择校费,属于“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范围,因此,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该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属于免征营业税教育劳务范围,凡未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而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则就超过标准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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