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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推行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6]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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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趋向好转,但是,重、特大生产事故仍居高不下,部分行业和地区群死群伤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不容乐观。而且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不能完全履行赔付责任,不利于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一方面,保险可以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和恢复经济秩序。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由于绝大多数生产事故都是责任事故,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1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我们应积极探索和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利用和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二、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和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加强与财产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联合调查研究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保险品种,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责任保险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业防灾防损的作用,指导投保人正确投保和履行职责,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经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快推进责任保险,大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导、鼓励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在内的各项责任保险,并作为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改善生产安全条件的重要内容,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应认真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社会氛围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应通过日常的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运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和责任保险知识,形成多层次的立体宣传态势,努力营造一种“买责任保险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区)在开展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馈。具体投保事宜可与上海东大保险经纪陕西分公司联系,该公司地址在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B座1701室,邮编:710065,联系人:罗永强,联系电话:029-88233193、88227706,手机:13319243689,传真:8822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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