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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07]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6-7
实施时间: 2007-6-7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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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全生产,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仍实行工伤保险县(市、区)级统筹,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数较少,已经出现基金收不抵支、风险逐步增大的严峻局面。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在全省建立起各设区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法制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目标。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尽快达到基金全市统筹;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尽快制订市级统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全市统筹,由各设区市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费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工伤认定原则上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各设区市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规定不变。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全额上交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五)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县(市、区)级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上级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垫付,以后分年度从基金中归还。
  (六)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各设区市的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做到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四、组织领导
  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订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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