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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06]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4-20
实施时间: 2006-4-2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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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20日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原则上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砂石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总额,并按季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缴费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砂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河道砂石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含岷江和嘉陵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以下办法缴库。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省分库。
  委托市(州)水行政和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8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州)中心支库。
  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20%,县6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三条 市(州)管河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市(州)中心支库;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市(州)20%、县(市、区)8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四条 县(市、区)管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就地全额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发证和收费情况按季度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并由财政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
  第十七条 未实行“银行代收”地区和单位,其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缴库。
  第十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xx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列省、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填列“国家金库xx分(中心支、支)库”,“预算科目”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从2007年1月1日起,上述收入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缴库。
  第十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河提等水利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能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不缴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交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从事砂石资源费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开征河道砂石资源费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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