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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4]10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2
实施时间: 2004-7-12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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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28号文第三条列举的免税报批事项除外),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关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开展“自营商品贸易”业务方式的认定,仍按市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附件:《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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