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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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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三、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采用“经费支出核算收入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驻京常驻代表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时,应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10%)和营业税税率(5%)之和;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公式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五、各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首页“表格下载”区的“所得税类”中直接下载使用。
  六、市局对总局申报表填报说明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A类申报表第12行、第20行,B类申报表第二条第1款、第8行,扣缴报告表第五条),现将修改后的填报说明附后(见附件),各局在执行时可参照市局附件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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