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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9
实施时间: 2000-2-29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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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2月29日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国税局京国税[1997]16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样式附后)并持下列单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应在货物出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由各区县国税局审批,程序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即可受理企业当期纳税申报,待企业资料齐全并经初审合格后,送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有关计算机审核的要求,对企业上报出口单证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申报有》上签署审核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批签章,将《申报表》一份退还申报企业,一份作为增值税申报表附件由征税部门存档,其余资料并入退税档案管理。
  五、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修正:
根据 2008年1月1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号)“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45号的规定执行。”本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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