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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8]4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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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对于这部分区县多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将按照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下达各区县财政,各区县财政年终专项上解。
  四、增设科目
  为便于预算管理,在《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容修订的基础上,新增设“目”级科目17个,具体如下: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的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二)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1-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1目“中央分配国有企业所得税调库”
  市级科目。反映财政部从国有企业所得税中央待分配收入调库至我市的收入。
  92目“中央分配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调库”
  市级科目。反映财政部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待分配收入调库至我市的收入。
  93目“中央分配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调库”
  市级科目。反映财政部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待分配收入调库至我市的收入。
  94目“中央分配其他企业所得税调库”
  市级科目。反映财政部从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待分配收入调库至我市的收入。
  95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三)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新增设03“目”级科目:
  03目“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中央科目。反映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由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得税专用科目取消,因此上述企业专用的原101044004“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也一并取消。上述企业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缴入调整后的101045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对于今年内已缴入101044004科目的滞纳金、罚款,税务部门将其更正到101045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中。
  (四)在101类“税收收入”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符合“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国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中符合“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股份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各为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符合“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各为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中符合“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其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进行的调库。
  五、调库方式
  调库使用“跨区更正通知书”,由市财政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并按照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分区县、分科目填开“跨区更正通知书”,将收入从区县库(财政部门)调整到市级库(财政部门)。
  六、鉴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科目进行了修订,因此对今年一季度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在4月10日前按修订后的新科目办理更正。
  七、国库各代理支库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科目的设置及调整工作。增加文件中规定的预算科目;于2008年4月10日前凭税务机关填制的汇总更正通知书办理有关预算科目的更正;2008年4月11日,在核算系统中将文件中规定的应删除的预算科目修改为不可录入。
  八、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及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暂行办法,应当由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
  3.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名单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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