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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纠风办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检发[2005]1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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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计划局)、教育局(科教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认真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切实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进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七部门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所涉及的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金额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乱摊派、乱收费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有关部门对审批过的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批准举办的“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学校进行自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虚高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纠正。如实填报《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于9月30日前将《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报同级物价(物价检查所)、财政、教育等部门。自查自报工作是开展重点检查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切忌走过场。
  三、切实抓好重点检查实施工作。我省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这次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认真实施检查,既要全面检查,又要突出重点。各设区市物价检查所要重点对本辖区内分工管辖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乱收费进行检查和处理。并于每周星期四将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87326050)。在重点检查阶段可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对经检查确有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屡查屡犯的单位,除责令其将所收费款清退给学生,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全面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治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与整改、教育与处罚、治标与治本、分析与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于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纠风办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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