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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3]22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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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管理分局,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市公安局、港澳事务办公室在为纳税人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审批效率,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开具完税证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负责为辖区内有需要的纳税人开具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证明(式样附后)。对经市局批准汇总缴纳税款的跨区涉税企业,由其机构所在地征收单位负责开具。
  二、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
  三、各征收单位必须根据纳税人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证明

  附件:
  ZS050 (2004年版)
  上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证明
  经核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缴地方各税总额为 元(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欠缴地方各税额为 元。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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